几周前新闻传出:检方在曼海姆对涉嫌极右翼恐怖组织"S"的审理中申请回避主审法官。舆论通常将这一步读作戏剧性乃至耸动的发展。现实中它只是每位律师都带在公文包里的工具,根据案情,可能是正确的,甚至是必要的选择。
回避申请并非腐败指控。它基于一个简单的想法:正义不仅要实现,也必须让人看见。法官之为偏私,不仅在于其确实偏袒一方,也在于从外部,从当事人视角看,对其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之时。
人们容易忘记:刑事审判中一切都取决于法官——证人是否可信、证据是否调取、供述如何权衡、是否接受从轻情节。若主导这一切的人公开倾向某一结局,制度就出了问题——被告也是。
因此辩护人,必要时也包括公诉方,会动用这一工具。不是为了瘫痪程序,而是为了守护程序。基于充分理由的回避申请不是对司法的攻击;而是司法对"偏私外观"的自我防御。
当然,申请只在少数情况下获准。法官不会因为提出尖锐问题、态度强硬、在程序问题上作出不利于一方的决定而被回避。门槛更高:必须存在具体的、足以证成不信任的事实。公开表露对一方的同情、在举证之前评论结果、绕开对方的非正式接触——这是经典情形。
任何参与刑事程序的人——无论被告、附带起诉方还是证人——都应知晓这一可能,也完全可以坦然使用。一方感到自己已被预判的法庭,并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庭。回避申请的意义在此。有时只是提交就能平复局面;有时导致合议庭更换;有时则是法庭自我确认仍能不带偏见地审理。这一切合法,归根到底服务于程序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