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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 & Szarv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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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当说,或永远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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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出自婚礼仪式。在刑法里我们有它的一个变体:沉默权;以及开口权——但只在有律师在场时。两者之间的取舍,决定了不少刑事案件的走向。

我的当事人在第一次讯问中最常犯的错误,不是撒谎,而是——说话。几乎每个刚收到警方传票的人都想"把事情说清楚":"解释一下误会"、"澄清一下情况"。警察很乐意配合。讯问被录下、记录、签字。六周后这份笔录就躺在卷宗里——而这时才被聘请的辩护人,面对的是检方二十页的原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和第 136 条,本质上是国家向每位被调查者作出的两项承诺:您无需自证其罪,侦查人员必须明确告知这一点。美国电影里那种"告知权利"不只是戏;德国也有等价的制度。电影不会告诉您的是:一个紧张、疲惫、已经在门口站了三分钟,又被礼貌地问"要不要来把情况说清楚"的人,怎样轻易地让告知从耳边溜过去。他说了"好"。麻烦就开始了。

对刚被警方接触的当事人,我的第一条建议是:请说一句话,就这一句——"在与律师商议之前,我希望行使沉默权。"这句话被允许说,有时桌子另一边还会带着同情听。它不会让任何人显得有罪,也不会"看上去更糟"。它只是为您争取时间。而在刑法里,时间对辩护来说就是最宝贵的资源。您没说话的每一个小时,都是您的律师——也就是我们——查阅证据、思考案情、告诉您应该在何时说什么的一个小时。

当然,也有把建议听得太彻底的当事人。他们在整个侦查阶段一言不发,开庭时也一言不发。有时这就是对的战术;但也常常会有这么一个时刻,在我们的建议下,一份经过精心草拟的书面辩护意见被提交,对检方的关键问题作出答复——而这样的答复,是当事人在一次自发讯问中绝无可能给出的。那句话不是"永远沉默",而是"在正确时机之前沉默"。

"正确时机"几乎从不出现在警察局的走廊,也几乎不会通过那位"在您案件上花了很多精力"的警官的短信出现。它出现在一个房间里,那里,一位读过卷宗的律师就坐在您身边。因为从那一刻起,您所说的才是基于您自身利益的建议,而不是侦查人员的开局一步。

德国刑事案件中约 3% 以无罪判决告终,3%。其余 97% 都以对被告更为不利的方式收场。这是每位非专业人士在走进讯问室、心想"我三两句就能说清"之前,应该记住的数字。您不会轻易说清;没有人,老实讲,真的指望您能。

此时开口——带着一位律师。或者,必要时,永远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