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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 & Szarv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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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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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有一条规则支配着整个解雇案件的走向:三周。从解雇通知到达当日起算,三周之内必须提起解雇保护之诉。不是从您终于弄明白发生了什么的那一刻;不是从家里的风波平息下来的那一刻;不是从终于约到律师的那一刻。从通知落入您邮箱的那一天起三周——即便您当时在休假。

我见过太多案件,这一句小小的规则成为整条故事的枢纽。因为德国劳动法所保护的一切——员工免受解雇、年龄免受歧视、工龄免受任性对待——都建立在您按时起诉之上。错过期限,解雇即视为生效。无可挽回。

这不是制度的随意,而是深思熟虑的立法选择。法律希望双方都有明确性:三周之后,雇主应知是否有一场诉讼等着他。这是一种完全站得住脚的政策。但它能起作用,前提是被影响的人知道它适用于自己。

所以当有人在被解雇后打来电话,我每次都说同一句话:"第一条:时钟在走。"其他一切——解雇书写得多好、社会理由多么合理、雇主是否有解雇权——都在其次。第一条:几天内进律师办公室,而不是几周。最好在第一周。

三周不是为了刁难谁。它存在,为的是让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确定性。但我从未见过一个解雇因为等待而变得更好;见过许多因为等待而变糟。其中最糟的,往往是雇主确实犯了错,而员工出于对雇主的善意,想先让事情"沉淀一下"。一个在解雇上误判的雇主,若看到您错过期限会很高兴。这是人性,不是恶意。

另一个重要细节:期限几乎无法恢复。《解雇保护法》第 5 条只提供了一条狭窄的救济——必须是您无过错地被阻止起诉,例如罹患重病。仅仅因为惊愕、羞愧或迷茫都不算。门槛有意设得很高。不要指望这条小小的例外。

还有:即使解雇本身有错,期限依旧在走。即便是明显违法的解雇,只要您没按期起诉,解雇依然成立。法律对任何一方的错写都不留情,它只要求照它的规则走。

实务上,头三周通常大有可为。我们会看措辞、理由、工龄、通知期、是否存在职工委员会,衡量和解与复职的几率,联系雇主——往往得到出人意料的建设性反馈。很多案件在几天之内就能达成和解——只要起诉一旦提出,雇主意识到对方有律师、有期限。

但这一切都要求您在时钟停下之前进门。不走或走得太晚,都不是选项。

如果您读到这里时刚刚被解雇,请关掉这个窗口。给您的律师打电话。不是明天。不是下周。今天。

因为在劳动法里,很多东西都可以原谅。时钟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