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曾有理由致电自己法律保险公司的人都熟悉那股亲切的语气:"我们在您所在的地区有一位出色的律师,我们可以马上替您安排委托。"听起来很方便。技术上也合法。而在许多情形下,它并不符合您的利益。
德国保险法在一点上非常清楚: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律师。《保险合同法》第 127 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有权自由选择律师"。保险公司必须在合同限额内承担所选律师的费用,与公司建议的律师一样。这是一项古老的规则,基于一个更古老的理念:律师不是第三方可以替您挑选的服务;律师是您个人的信赖顾问。
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被保险人接受"建议"?答案就在那份亲切的措辞里。它并不以"建议"的面目出现,而是以"帮助"的样子:"替您省去找人的工夫。""我们与我们的法律专家合作。""一切都由我们来操心。"谁又愿意和"好意"争论呢?
但亲切背后的套路并非偶然。保险公司与签有业内称之为"框架协议"的律师合作。这些协议通常包含对您案件至关重要的两项:第一,律师同意以远低于法定律师报酬(RVG)的包干价承接案件——而那份 RVG 本是保险公司给客户自选律师的报酬标准;第二,律师承诺就案件的经济前景向保险公司定期汇报——实质上就是从保险公司的视角报告这个案件是否还值得继续。
不必阴谋论者也能看出冲突。按包干价接案的律师,经济上倾向于把案子尽快做完,而不是把它打下去。向保险公司汇报案件前景的律师,除了客户之外还有第二位"主人"。二者之一就已足够别扭;合起来就成了方向错误的结构性激励。
我并不是说框架协议下的每位律师都在敷衍。他们中许多人非常出色。但您根本无从判断。您没有选过他——别人替您选了,而那位"别人"与您的利益不同。
这种模式在三种情形下尤其显眼:
交通事故
追尾之后,保险公司向您推荐一位惯常"照单全收"对方保险公司程式化结算的律师——剩值扣减、"商人式处理"以及例行的小仗。最后的结果是对方保险公司起草、略加润色、签字的和解。您省下了时间,也同时平均损失了好几千欧——那是独立的交通法专业律师本可以争回的金额。
劳动纠纷
框架协议下典型的解雇案件,往往以补偿金处在"惯例的下沿"收场。"停在中段"不等于"争到上限"。如果雇主确实有错,和解当然会慷慨;若并无重大错误,一位按包干价工作的律师就很难去动用可能带来更好结果的全部程序武器——因为包干价并不奖励这种努力。
刑法
此处框架协议极为罕见,这并非偶然:连保险公司都明白,被告选择自己辩护人的权利具有宪法根基。这恰是自由选择为何如此重要的例子:它让这段关系真正具有人际属性,否则结果在结构上就更糟。
当保险公司打电话推荐律师时,您该怎么做?完全没必要粗鲁,但完全有理由坚定:
感谢对方的好意。
表示您希望行使自选律师的权利。
告知您所选律师的姓名与联系方式。
请求以书面形式确认费用承保。
保险公司再坚持,请援引 VVG 第 127 条。若还坚持,请礼貌地要求对方具体援引拒绝承保的合同依据。25 年从业生涯中,我从未见过一家合理的保险公司在这样一封信之后仍拒绝承保。我见过的,是数十起被保险人在"推荐"律师的协助下接受了比应得少几百乃至几千欧元的和解。
我们所里不签框架协议。并不是因为我们在所有领域没有框架协议也都出类拔萃——那样的主张未免狂妄——而是因为结构本身是错的。我们的义务面向您,不面向保险公司的理赔部。若因您保险公司有"签约合作伙伴"而让我们失去一单委托,那就失去。我们不想要的是两年之后,您发现自己的律师与自己的保险公司就您的案件一直在通信——而付保费的是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