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莱茵邮报》报道,莫恩海姆市议会上个月不得不处理一位来自科隆的申请人——他想在莫恩海姆开一家"俱乐部",用以种植和吸食大麻。并不意外,市议会否决了这一申请。
尤其对"软性"毒品是否应当合法化这个问题,一位也在相应刑事案件中做辩护的刑事律师总被反复问起。坦白说,我至今没有一个最终答案。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刑法原则上是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底线框架。因此刑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与法益,通常是针对他人而言的。偷窃、伤害、诈骗、偷税者,要么损害他人,要么至少损害公共秩序。但在对毒品消费者的刑事化上则不同。吸毒者首先损害的并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法学上称之为"自我负责的自我危险化"。这在原则上是被允许的:只要风险只针对自己,把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并不违法。
因此,毒品刑法的法定保护目的是另一个:"人民健康"。但为"人民"保持自身健康,是否是我的公民义务?那为什么自杀未遂并不构成刑事处罚?以"人民健康"作为刑事制裁的合法目的,这一论证从未真正说服过我个人。"人民健康"无疑也因糟糕的饮食、酒精滥用及其他不健康生活方式而在相当程度上受损——我们却并不需要为了啤酒、香烟或巨无霸而去找"贩子"。为什么买海洛因的瘾君子与买三瓶白酒把自己喝死的酒鬼,会在德国刑法里受到不同对待?
依我看,毒品刑法本质上是文化史的产物。许许多多不同的社会,各自找到了与一种、或有限几种毒品共处的方式,并因此谴责了其他毒品。西方有酒的文化史,南美有古柯叶的,南太平洋则吃了上千年的槟榔。只有在全球化之后,这些毒品才越过社会与地域边界,进入那些并未用几个世纪学习如何与其相处的社会。
一个社会要保护自己免受可能压垮正常社会运作的外部影响,这是完全正当的利益。但"在今日世界里,限制个人以"非传统"的物质让自己放松的自由",是否依然仍被这一正当利益所覆盖,那真要由想禁止者自己来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