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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s & Szarv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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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莫恩海姆人的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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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恩海姆市议会正在讨论是否兴建一座清真寺。这值得几句关于宗教自由、建筑法——以及同样重要的,关于"莫恩海姆人"与"住在莫恩海姆的人"之间区别——的直白话。

宗教自由载于《基本法》第 4 条。这是大多数"清真寺争论"最短的回答。它意味着: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其礼拜场所,可以公开实践其宗教,国家不评判其教义的内容。这与本地区信徒数量无关,与该宗教在德国存在多久无关,与反对声音有多大也无关。

建筑法可以规制的,是"如何",而不是"可不可以"。层高、用地性质、噪声(是的,也包括唤拜)、停车——这些都是一个正常规划程序的议题,也正是市议会真正应处理的问题。而"我们"是否想要"这样一座建筑"这种问题,法律上就根本不是市议会可以提出的问题。同样荒谬的是:1990 年代的莫恩海姆难道真要讨论一下它是否"想要"一座新的天主教堂吗?

这把我带回开头那个区分。辩论中的一些声音谈到"莫恩海姆人"要什么。这种措辞夹着一个隐含主张:一方是真正的莫恩海姆人,另一方是住在莫恩海姆的人。任何在这座小而温和、混居而友好的小城里走过的人都知道,这种区分是虚构。第三代土耳其裔退休人士与 1960 年来自东普鲁士的退休铁路工人,都是莫恩海姆人。莫恩海姆在于它今天做了什么,而不在于它曾经是什么。

为什么我把这话写在这里,而不是某个政治专栏?因为法律是这件事"其实已经被决定"的唯一地方。若单从宪法角度重新阅读这场辩论,结果相当不具争议。就此而言,宪法替我们做了政治的活——不是每次,而是这一次。市议会的任务是适用法律,不是就宗教偏好组织公投。

我自己是这座小城里一个充满好奇的参与者。我参加过老路德宗教堂的晚祷,也在斋月和一群土耳其当事人及他们的家人围坐过。我以同样的方式代理过天主教、新教、穆斯林、犹太教与无神论者当事人。那不是虔敬,而是工作。但这段经验告诉我关于莫恩海姆社会学的一件事:这里的多样性其实相当有限,而本地人对它的恐慌却相当不成比例。

回到那座清真寺。一栋楼、有屋顶、有墙、有停车场,一份常规建筑申请。市府的法务会写一份得体的通知。建筑大概率并不会从市中心显眼地冒出来。周五从里面走出来的,是礼拜五的莫恩海姆人,对应着不做周五礼拜的莫恩海姆人。我们多数人对它的注意,甚至会少过最近在郊区开业的那家超市。

宗教自由不是一份礼物,而是一项权利。权利不会因为被拒绝而变得更方便。它只在——哪怕施行起来不舒服——照样被施行时,才变得更诚实。作为律师,这是我对《基本法》最欣赏的一点。

它不会问我们是否愿意授予一项权利,它只会告诉我们:我们本来就必须遵守它。